2016年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
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深入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進一步促進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有效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技能,切實防范深基坑坍塌、模板支撐系統坍塌、建筑起重機械倒塌等事故發生,有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整治范圍和重點
(一)整治范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二)整治重點
1.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建設、設計、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及模架“一體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各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2.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情況;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安裝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3.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管理情況。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開展專項方案編制、審核、專家論證及現場實施情況;監理單位開展專項方案審核、施工現場監理和工程驗收情況;建設單位在安全報監時提供清單情況。
4.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況。深基坑(槽)開挖的防護情況,包括周邊防護欄桿、工人專用梯道、同一垂直作業面上下層之間的隔離防護等;深基坑(槽)和邊坡作業的合規性情況,包括支護、降(排)水、土方開挖與放坡、安全監測等。同時應強化下列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的整治:
(1)深基坑工程應實施基坑工程監測,基坑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方案,對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第3.0.7條規定的基坑工程監測方案應進行論證。
(2)深基坑工程設計提出的對基坑工程監測的技術要求應包括監測項目、監測頻率和監測報警值等。
(3)基坑工程變形監測數據超過報警值的應有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預案。
5.模板支撐系統安全管理情況。模板支撐系統搭設前材料及基礎驗收、安全技術交底、模架搭設、搭設后檢查驗收,使用與檢查、混凝土澆筑、現場安全監測、模架拆除以及監督管理等制度執行情況。同時應強化下列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的整治:
(1)高大模板工程立柱基礎設置強度低于C10、厚度少于100mm的混凝土墊層的。
(2)高大模板支架采用扣件式鋼管搭設的,發現3根以上鋼管實測壁厚小于3.24mm的,3處以上可調托撐螺桿外徑小于36mm的。
(3)碗扣式鋼管支架和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無產品合格證,且同一檢驗批下碗扣或連接盤與立桿鋼管焊縫有10%或30處及以上存在未焊透、夾砂、咬肉、裂紋等現象的。
6.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情況。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注銷)、安裝(拆卸)告知、安全檔案建立、檢驗檢測、安裝驗收、使用登記、定期檢查維護保養等制度執行情況、機械員配備情況以及企業是否具有相關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同時應強化下列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的整治:
(1)塔機在安裝和使用時,起重臂端部與周圍建筑物及其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小于2米的。
(2)群塔作業時,兩臺塔機之間處于低位塔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臺塔機的塔身之間有小于2米距離的;處于高位塔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小于2米的。
(3)外腳手架拆除時長鋼管、型鋼等使用施工升降機運送的。
7.城市地鐵及地下綜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情況。周邊防護情況,包括對地鐵或管廊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施工單位采取現狀探勘、專項遷移方案、專項防護措施及對工程支護結構、圍巖以及工程周邊環境的施工監督情況;地鐵或管廊內防積水排水設施設置及落實到位情況;針對地鐵或管廊內多工序交叉施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施工臨時用電、消防安全施工控制措施;各類孔口安全防護情況;通風與防塵作用安全防護情況;有毒有害氣體監測情況;交叉部位安全防護情況;警示標志設置情況。同時應強化下列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的整治:
(1)城市軌道交通地下工程應在施工階段對支護結構、周圍巖土體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方案,并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2)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過程中,當監測數據達到預警標準時,必須進行警情報送,并有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預案。
(3)監理單位應及時比對、核查和分析施工監測與第三方監測數據及巡視信息。
三、時間安排
(一)部署啟動階段:2016年3月至4月中旬。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結合分析本地區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情況,查找問題,提出對策措施,研究制定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并做好相應的部署、落實工作。
(二)自查自糾階段:2016年4月下旬至7月。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督促本轄區內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有關要求,嚴格按照有關法規文件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對施工現場開展自查自糾。6月30日前,所有在建項目施工、監理單位項目部開展自查自糾要形成書面檢查記錄;施工單位(含總承包、專業承包)、監理單位、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及模架“一體化”企業應由企業領導帶隊對本企業所有承攬的在建項目進行全面自查自糾,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及模架“一體化”企業自查自糾情況要形成書面檢查記錄并留存項目部備查;施工單位(含總承包、專業承包)、監理單位應于7月31日前登陸“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管系統”的“主要責任主體自查自糾”模塊填寫《工程項目自查自糾情況登記表》,超時或未在“主要責任主體自查自糾”模塊進行登記或自查自糾弄虛作假的,均視同未開展自查自糾工作予以信用不良信息扣分登記。
(三)檢查督導階段:2016年8月至11月。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企業、項目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對本地區重點企業和重點工程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督促企業進行整改,并跟蹤落實情況,確保整改到位。省廳將適時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督查。
(四)總結分析階段:2016年12月。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分析,評估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預防深基坑坍塌、模板支撐系統坍塌和起重機械倒塌等事故的意見和建議,形成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報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貫徹落實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提高對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認識。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好工作部署,組織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強化各方主體責任落實,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加強檢查,嚴格執法。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施工現場深基坑、模板支架系統及起重機械的監督抽查工作,對在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責令企業及時整改,模板支架系統存在安全隱患該拆除重新安裝的應責令拆除重新安裝,存在重(較)大安全隱患該停工的要責令予以全面(局部)停工整改;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導致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和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切實將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情況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延期掛鉤并記入安全生產信用檔案;完善工程建設主要責任主體不良記錄黑名單制度,分級建立安全文明施工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責任主體嚴格實施管控懲戒措施,強化企業誠信意識;組織開展“兩場”聯動監督執法檢查,嚴厲查處違法發包、轉包及掛靠施工等行為。
(三)統籌推進,突出重點。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切實把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與打非治違、質量安全動態監管、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事故查處督辦等工作協調開展,突出開發區、工業園區、事故多發地區與企業、政府投資工程以及民生工程等社會影響較大項目的監督檢查,強化各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落實,全面提升轄區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管水平。
(四)加強引導,及時總結。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可采用座談交流、媒體宣傳、發放手冊等方式廣泛宣傳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和督促各方責任主體認真將施工安全生產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對工作開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報批評,對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分析、評估,總結好的做法,并推廣應用到本地區建筑施工安全監管工作中,切實鞏固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成果。
請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真做好相關信息的匯總和報送工作,將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于2016年4月10日前,實施情況匯總表及年度總結報告于12月10日前報送至省廳工程處。
聯系電話:0591-87548437
傳 真:0591-87614739
電子郵箱:fjgcc2014@163.com
附件:2016年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情況匯總表
附件
2016年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實施情況匯總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 報 人:
審核人: 聯系電話:
填報時間段: 年 月 日至 月 日
行 動 開 展 情 況 | 本轄區在建工程項目數量(處) |
| |
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項目數量(處) |
| ||
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開展覆蓋率(%) |
| ||
企業自查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重點工程隱患(項) |
| ||
自查自糾整改率(%) |
| ||
檢 查 情 況 | 本轄區是否按照規定頻次開展檢查 | (是 否) | |
本轄區派出檢查組次數 |
| ||
檢查施工項目(處) |
| ||
檢查出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重點工程隱患(項) |
| ||
整 治 情 況 | 經濟處罰 | 起數 |
|
金額(萬元) |
| ||
責令項目停工整改(處) |
| ||
模板支架系統拆除重新安裝(處) |
| ||
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家) |
| ||
責令企業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家) |
| ||
暫扣或吊銷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人) |
| ||
責令從業人員停止執業、通報批評、誠信扣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 |
| ||
宣 傳 情 況 | 階段總結通報(次) |
| |
媒體宣傳(起) |
| ||
曝光案例(起) |
|
注:本表為本轄區內累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