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房管局、公用局、園林局、執法局(城管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政府關于大氣污染防治有關工作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和施工現場污水排放管理,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建筑施工揚塵防治管理,落實揚塵主體責任
(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下稱“工程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建筑物、構筑物的修繕、拆除等有關活動的各方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揚塵防治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
(二)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應當將施工揚塵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預算,建設區域內有兩個及以上項目的,共用場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設單位牽頭共同協商解決。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的具體要求,招標人要求投標人編制技術文件的,應當將施工現場揚塵防治措施列入技術文件評審內容。中標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應當明確施工現場揚塵防治內容。
(三)施工單位是建筑施工揚塵防治的第一責任人,承擔工程項目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具體工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約定落實建筑施工現場揚塵防治措施;應將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對項目部和項目經理的考核內容;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負責所承建項目施工現場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組織落實揚塵防治措施,并確保揚塵防治費用合理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對預拌混凝土生產、材料儲存、運輸等過程的揚塵防治工作全程負責。
工程項目部應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體防治措施,嚴格落實文明施工的有關要求,對工程施工全過程揚塵污染防治進行動態管理;應當將揚塵防治等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工人上崗前的培訓教育內容,對所有進場人員進行環保教育,作業前對工人進行揚塵污染防治的技術交底。
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效果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工程項目部應在工程項目的大門口醒目位置設置公示標牌,公布揚塵污染監督舉報電話。
(四)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揚塵防治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防治措施。施工現場發生揚塵污染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五)各方責任主體應積極配合并接受建設、市容、環保、城管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加強施工現場污水排放管理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施工現場各方責任主體,應當按照《關于<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相關要求,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污水排放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
(一)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編制施工排水方案,施工排水方案應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減少建筑施工場地對水環境的污染,同時保護建設地塊周邊的公共排水設施安全。
(二)建設單位應與排水管理部門就施工范圍(圍擋范圍)、工期、占用市政排水設施的情況及市政排水設施保護方案取得一致意見,并對市政排水設施現狀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包括設施狀況、數量等)。
(三)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建設污水排放設施,建成后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排水主管部門共同驗收后,向項目所在地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施工排水許可證。
(四)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包含施工排水方案。
(五)建設項目施工期間使用的市政排水設施養護及應急責任由建設單位負責,并承擔日常養護經費。
(六)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污水排放管理。施工泥漿水必須經過沉淀處理,符合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網,嚴禁將未經處理的泥漿水等施工廢水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網。
(七)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不慎破壞市政排水設施的應立即報告排水主管部門,不得私自處理,其修復方案應征得排水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八)建設項目完工后,由排水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市政排水管網維護管理單位對市政排水設施狀況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后進行交接。
三、加強建筑施工揚塵和污水排放監管執法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高度重視施工揚塵防治和施工現場污水排放管理,加強施工現場監督檢查,應當按照《導則》和《實施意見》,督促工程參建各方、建筑渣土運輸企業、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和防治措施。重點加強對施工進度處于基礎階段、土方開挖量大的工程以及拆除工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監督檢查。對有效減少施工造成的揚塵和水污染的工程項目,優先推薦為各級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項目。
(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安全動態監管時,應按照《導則》、《實施意見》重點加強對施工進度處于基礎階段、土方開挖量大的工程以及拆除工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和施工現場污水排放的監督檢查。
(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對建筑施工揚塵污染及違規排放污水等情況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進行核實和處理。同時,要加強部門聯動配合,會同環保等部門不定期開展明查暗訪,嚴肅查處揚塵污染和違規排放污水問題。
四、加大施工揚塵和違規排放污水責任主體的責任追究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和接受其委托的監督機構,對未按要求做好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和污水排放管理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應當予以查處。
(一)對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存在揚塵問題或隱患的項目,監管部門應立即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責任單位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責令項目停工改正。停工項目需經監管部門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工,且不得評選各級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項目。
(二)對未按規定辦理排水許可證,監管部門應發出責令停工改正通知書,責令項目立即停工改正;對不配套建設泥漿水處理設施、直排未經處理達標的泥漿水、致使排水管道淤積、堵塞的工地,應依據《實施意見》相關規定進行立案調查并做出相應處罰。工程項目不得評選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項目,并將其列入施工單位不良記錄。
(三)施工工地存在重大揚塵問題,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按當地環保部門制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責令項目停工改正。
(四)發生重大揚塵污染和違規排放污水事件時,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約談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將該項目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五)省廳將對下列情況之一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福建省建設工程責任主體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閩建〔2016〕5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將其列入文明施工“黑名單”,并在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的“黑名單曝光臺”上向社會公開曝光。
1.項目因施工揚塵或違規排污問題被省廳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停工改正達2次以上(含2次)的施工單位及建造師(項目經理);沒有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或施工單位拒絕改正,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監理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
2.同一施工單位在全省承建的項目一年內有5次以上(含5次)因施工揚塵或違規排污問題被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停工改正的。
3.同一施工單位在全省承建的項目一年內因施工揚塵或違規排污問題被省級及以上住建、環保、城管執法等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或被設區市住建、環保、城管執法等主管部門實施3次以上(含3次)行政處罰的。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參照省廳《福建省建設工程責任主體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閩建〔2016〕5號),將因施工現場發生重大施工揚塵和違規排污違規行為的具體責任主體列入本級“黑名單”名錄,并做出相應處理。
五、本意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12月30日